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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楼顶黑影命案!几个家的痛
发于2017-01-05 我有话说评论

一个漆黑的深夜,靖西人班某根发现一个黑影爬上班某亮的楼顶,班某根随即高声呼喊抓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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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讯赶到的班某亮、班某立和班某勤在家门前拦下黑影——李某,后对李进行殴打,李趁人不备,跳下田里逃跑。班某根等四人在田里追上李某后,对李拳打脚踢,直至李倒地不能动弹才罢休,班某根还使用捡来的木棍击打李某。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农某系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部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不久,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班某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班某亮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班某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班某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父亲李堂诉至靖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班某根、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李堂为李某的父亲,也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庭前,班某根、班某亮已分别赔偿李堂5000元,班某立、班某勤已分别赔偿李堂15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班某根在服刑期间病故,其家人表示班某根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不愿意继承其留下的个人债务,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李堂对此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李某在深夜未经允许而爬上班某亮的楼顶,在被发现后立即逃跑,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班某根、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在追上李某后对其进行拳打脚踢,都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班某根等四人应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李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班某根承担51%的民事责任,班某亮、班某立、班某勤各承担13%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班某亮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21982.12元;班某立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11982.12元;班某勤赔偿李堂各项经济损失共11982.12元。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7-01-05

死了两个人,李某、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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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7-01-05

不做偷鸡摸狗的事,干嘛大晚上偷爬上人家楼顶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7-01-06

月黑风高夜!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7-01-06

死了“黑影”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7-01-06

就算真的偷了什么东西也不至于打死吧,还大家都是一个地的人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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