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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设立中医诊所资格放宽 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发于2017-11-17 我有话说评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6日讯(记者 李佳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4号令,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这是根据《中医药法》对中医诊所设立管理进行的创新。也是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的一个具体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诊所是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为将中医诊所设立进行的改革创新落到实处。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简化了举办中医诊所的程序,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深化改革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查德忠表示。Q

《暂行办法》共5章29条。 对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A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介绍说,“《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办法》还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另外,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提高了效率。过去登记中医诊所手续繁杂,时间冗长,报材料需要70多天,审批的时间有的甚至达到一两年。现在,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本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而且要求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表示。

据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同时,通气会上还透露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即将发布第15号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赵文华认为,“该《办法》令人注目的亮点是对中医类别医师准入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学历的限制。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突出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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