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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检察: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发于2018-03-14 我有话说评论

3月12日,靖西市人民检察院采用诉讼式审查对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办案人员通过听取辩护人、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属意见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靖西检察: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审查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 靖西网

       2018年2月,赵某某驾驶小轿车沿着省道210线由旧州街往龙邦镇方向行驶时碰撞行人黄某,造成黄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赵某某通过其父母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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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符合开展“诉讼式审查”条件,并启动“诉讼式审查”程序,召集了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辩护人到场,邀请了两位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监督,鉴于犯罪嫌疑人尚为在校大学生,特邀请了其家属到场参加“诉讼式审查”。在公开审查现场,检察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辩护人关于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辩论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初犯且尚为在校大学生、案发后通过其父母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检察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没有逮捕必要,最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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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广西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突破了以往书面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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