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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通报这么说......
发于2018-10-16 我有话说评论

10月13日, 有媒体报道称: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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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客户端发布截图。

随后,国内一些微博大v等网友以及部分媒体纷纷转发,引发国内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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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微博同时配发了有关人物等照片,对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法院未掌握或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然而,网友、部分媒体在转发配文时,并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而用“现在的小孩子”等字眼,并接连提出质疑引发关注,引起较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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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友转发新闻截图,未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误导不少网友以为是新近发生的事。

这让不少读者误以为是最新发生的事件。事实上,该事件发生于2012年,事发当年,就引起媒体关注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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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事件发生后,有关媒体报道。

对此,10月1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院通过微博通报该案,声明该案的时间及案由、办案情况,恳请网友及媒体勿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希望媒体删除不实内容。

通报称,媒体所报道的案件,发生在六年前,也就是2012年,当时已做出终审判决。河池市两级法院从未受理并判决过有关“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的刑事案件,也不存在微博中所称“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的情况。

此外,微博所指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确向河池市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通报指出,部分媒体微博所配发照片与法院无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掌握或者发布过该案件任何当事人相关照片。

通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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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又少一个女的了,还是漂亮的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8-10-16

她是否需要感恩法律? F+R4nFA  
我能不能卑鄙的说 uArs[e|f  
F*hOa|7/  
:趁 y4s]*?Wz  
年轻,多杀 [gFpFz|b<  
7Zp'}Om<I  
人! ~}|)@,N'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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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8-10-16

要求判刑!!!!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8-10-16

绝对是家长问题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8-10-16

现在你活着也不没有人敢要你了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8-10-16

安息吧 Az[Yvu'<  
[ 此帖被猫猫的小孩在2018-10-17 09:4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8-10-17

心理不健康,害死人呐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8-10-17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8-10-17

太狠了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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