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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无事可干,隆林一男子三个月内疯狂盗窃多部电动车
发于2019-04-08 我有话说评论

刑满释放后无事可干,隆林一男子三个月内疯狂盗窃多部电动车 - 靖西网

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三年,不思悔改,仍然重操旧业,年内再次疯狂盗窃电动车多起,最终锒铛入狱,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失主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46元,赔偿失主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60元,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40元,赔偿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元,赔偿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74元,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王某所获赃款人民币2160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万能钥匙扭开田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迅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6元)车锁,后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汽车行后山坡上,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8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门诊楼门卫室后,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奔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0元)车锁,后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小区的河堤边,将该电动车电瓶拆下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某小街369号自建楼楼下,用力扭断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瑞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车头锁,将该电动车推走后重新接线启动驾驶到该县某驾校练车场一角落处,之后拆下该电动车电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门诊楼前停车场,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蓝色电动车车锁,并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路口附近河边,将该电动车电瓶拆下,并砸扁该电动车车架卖掉,共获赃款人民币24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公司旁边的巷子,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豪爵牌电动车。并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进城大道一小山丘旁,后将该电动车电瓶拆下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在逃)到隆林各自治县新州镇某职工宿舍楼楼下,被告人王某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然后由杨某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工业园区,之后两人拆下该电动车电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两人平分。被告人王某分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到隆林自治县某小区7号楼2XX单元楼下,被告人王某先使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钟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一辆奔迪牌电动车,然后由杨某驾驶该电动车离开。之后两人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加油站附近,分别拆下该电动车电瓶和车架共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40元,所获赃款两人平分。被告人王某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幼儿园门口,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并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局后坡,之后拆下该电动车电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住院部停车场,使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松升牌电动车并驾驶离开。之后与杨某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水电站路边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局廉租房8栋101X室楼下,被告人王某先使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4元),然后由杨某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驾校练车场的一角落处,之后两人拆下该电动车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两人平分。被告人王某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8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王某进入隆林各族自县某社区31X号自建楼一楼楼梯间内,将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弛飞牌电动车里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拆下盗走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8年6月13日16时许,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保健院往下约50米的巷子里,被告人王某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扭开旷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马牌电动车,并驾驶该电动车到该县某加油站后坡,之后拆下该电动车电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00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10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狗是改不了吃屎的毛病的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9-04-08

抓紧去了最好别在出来了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9-04-08

英雄啊,人才啊。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9-04-08

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用错地方了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9-04-09

偷车贼,还我车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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