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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西林县一男子随意朝人开枪,却说······
发于2019-06-10 我有话说评论

西林县王某某朝他人开枪一案,被告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西林县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8年2月份,王某某将该枪支拿到李某某的洗车场住处存放。2018年4月16日03时许,王某某酒后打电话给李某某,谎称自己被人殴打了,要求李某某送枪支来外滩路。接到电话后李某某将枪支带到外滩路给王某某,当日03时30分许,王某某在外滩路汪某某(化名)的住宅楼前一辆小车旁组装枪支和安装子弹时,在自家二楼窗口的汪某某以为二人想偷小车的汽油,便说道“你们做什么,偷油呀!”被告人王某某听到后恼火,转身便举起手中的枪朝被害人汪某某声音发出的方向射击,子弹射中被害人汪某某家二楼窗台,从弹着点和弹孔来看,距离被害人汪某某只有78cm.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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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警方抓获,在被告人李某某工作的洗车场,警方现场缴获了上述枪支,另还查获了136颗射钉弹。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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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无预谋要杀人,只想教训被害人汪某某,并不想看到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伤害的后果发生。因此,辩称其朝人开枪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心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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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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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罪大恶及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9-06-10

盘他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9-06-11

惊!西林县一男子随意朝人开枪,却说······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9-06-11

想跟警察玩,还是嫩了点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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