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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网购QQ号冒充学生骗家长培训费,在那坡作案时栽了
发于2019-06-19 我有话说评论

广西青年韦某某与贵州青年左某某通过网购QQ号冒充学生骗家长培训费,结果触犯了《刑法》。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这两人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宣判后,两人都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8年8月间,广西宾阳县“80后”男子韦某某与贵州省紫云县“90后”小伙左某某认识后,多次预谋通过网上购买QQ号和学生家长QQ群号,用购买得到的QQ号登录后,以学生家长QQ群里家长小孩的身份去添加相应的家长QQ号,待对方通过好友添加后,便以“参加学校培训班,让家长帮忙报名并缴纳培训费”的方式进行诈骗。同时,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无线数据终端、手机流量卡、银行卡等设备和QQ号、学生家长QQ群、诈骗台词等资料备用。

    2018年8月27日,韦某某、左某某到那坡县城进行踩点后,以1700元的价格租下三间民房作为实施诈骗场所。9月9日,韦某某、左某某携带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入住那坡县出租房。同月11日下午,左某某在出租房通过登录学生家长QQ群后,添加了湖南省岳阳市某中学某班QQ群里段某的妈妈QQ,然后冒充其儿子和对方聊参加学习培训班的事,在段妈妈同意报名后,又用购买来的一个QQ号冒充学校负责培训班报名事宜的“何主任”,让段妈妈去添加“何主任”的QQ。在确认段妈妈为儿子报名两门培训班课程后,左某某就发银行账号给段妈妈把培训费共19600元转到购买来的账号上。该笔款项到账后,左某某出于安全考虑,就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将钱充入后再转出的方式洗钱,但钱未能转到自己的账户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左某某未退款给受害人。等到法院庭审后,左某某的家属才退赔段妈妈的经济损失19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韦某某、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拟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达19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韦某某、左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态度好,而左某某在庭审后能主动联系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效地减小了犯罪危害结果,酌情考虑从轻量刑。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但韦某某是犯意提出者,且积极联系并垫资购买诈骗设备,其量刑不应低于左某某。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两男子网购QQ号冒充学生骗家长培训费,在那坡作案时栽了
中国每年2百多亿元电信诈骗,追回不到2成。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9-06-19

现在还有人高价购买空的微信号呢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9-06-20

不能轻饶,不然出来了又继续坑害人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9-06-20

广西诈骗(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最多的就是宾阳县和凌云县!名不虚传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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