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人言危之,
简要案情:2018年01月26日03时50分,黄某龙驾驶桂AAXXX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FXXX8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德保县城往天等县方向行驶,行至S213省道17KM+880M(燕峒乡古桃村路段)时,与对向由农某雷驾驶、搭载黄某优、黄某娣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雷当场死亡,黄某优、黄某娣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1、农某雷的交通违法行为:(1)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2)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5)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6)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以上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过错程度较大;2、黄某龙的交通违法行为:(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2)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较小。3、黄某娣、黄某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06日12时许,唐某夏驾驶搭载汤某艳、李某江、黄某毕的桂LFXXX2小型轿车,沿S210省道由靖西往田东方向行驶,行经210省道79公里加350米(都安乡老虎洞)时,与覃某东驾驶搭载谭某平等人的桂L2XXX9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艳当场死亡,唐某夏受伤经德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江、黄某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1、当事人唐某夏违法行为是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路行驶(限速:40km/h,实速:83-90km/h)、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有过错作用。
2、当事人覃某东违法行为是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路行驶(限速:40km/h,实速:50-55km/h)
简要案情:2019年02月17日21时30分,潘某喜驾驶桂LMXXX8号小型轿车由足荣沿210省道往德保县城方向行驶,行至S210省道51KM+980M处时,与同向行驶由梁某英驾驶的百色4EXX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潘某喜的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法律规定】 酒驾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酒后驾驶,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