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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需赔偿原告2661.2元及支付利息381.12元
发于2021-01-08 我有话说评论

2020年1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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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原告广西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作为靖西云天城物流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期限自2016年118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原告在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梦租用靖西云天城物流区A7商铺,租期从2017323日至20203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租用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2.5//月的标准,每3个月为一期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同时代收公摊水电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如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计2661.2元。经催缴无效后,原告向靖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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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租用商铺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梦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2661.2元及支付利息381.12元,2020625日之后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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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1年1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意义,与每一位公民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息息相关。靖西市法院高度重视《民法典》学习贯彻工作,多次组织法官干警进行培训,在这起案件开庭前专门召开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切实将《民法典》新规定新精神运用到审判工作中。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表示,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旨在向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说“不”,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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