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靖西的李女士经人介绍与百色男友热恋后,见男友上班只是靠骑摩托车,刮风下雨时很是辛苦,加之觉得在小姐妹面前有失体面,便将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20万元,交给男友买了一辆小车并登记在男友名下。
岂料,两人最终未能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李女士认为自己所付的20万元是借给男友的,要求男友归还,没想到男友一口否认。
李女士最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友归还20万元。法院经审理,基于李女士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诉讼请求。
李女士想不通,自己明明已经付出20万元,可法院为何不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于是向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咨询。
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女士不能举证,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告诉人们,发生在恋人之间的借款,不仅必须明确是“借”,而且应当有着如出具借条等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