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一个炫酷的侦探梦吗?
你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吗?
你想成为平安田东的“守护者”吗?
机会来啦!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
为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市民发现吸食、注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走私、非法运输、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此外,还可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逃重特大毒品嫌疑人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
《田东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维护田东县社会治安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向田东县公安机关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中国公民,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予以奖励。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武警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通过其他人予以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指海洛因、可卡因、氯胺酮等毒品。缴获毒品成品、毒品半成品、制毒物品,以公安机关检验认定为准,按照有关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多人举报的,依据举报时间先后、作用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符合多个奖项的,按金额最高的奖项予以奖励。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毒品案件、抓获毒品违法人员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缴获毒品或制毒物品: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或缴获制毒物品10公斤以下,奖励人民币1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5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100克以下,或缴获制毒物品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奖励人民币3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元;
3.缴获毒品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或缴获制毒物品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奖励人民币10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元;
4.缴获毒品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或缴获制毒物品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奖励人民币50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5.缴获毒品1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缴获制毒物品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奖励人民币500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0元;
6.缴获毒品30公斤以上,或缴获制毒物品500公斤以上,奖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0元。
(二)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种子的,每100株毒品原植物、幼苗或200克毒品原植物种子奖励人民币100元,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三)查获制毒窝点的,每个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人民币30000元;查获生产制毒物品工厂的,每个奖励人民币20000元,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00元;查获制毒工厂的,每个奖励人民币50000元,规模特别巨大的,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00元。
(四)抓获逃犯,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达到公安部B级标准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达到公安部A级标准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五)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人民币200元。
(六)破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案情重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七)其它情形应予奖励的,视情奖励。
第七条 奖金的发放。举报奖金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提出申请,经县禁毒委员会审核发放,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县公安局各办案单位根据举报线索破案或查处吸毒人员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县禁毒委员会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县禁毒委员会经审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按奖励标准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有虚假举报、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公安机关及禁毒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田东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