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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靖西一女子误转1.5万元给微信好友……
发于2018-04-25 我有话说评论

2018年4月2日,靖西市民黄女士通过手机微信向供货商转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分两次将15000元转给了微信好友农某。黄女士虽先后多次打电话甚至当面向农某说明情况,请求农某返还,甚至答应给他一定的“补偿”,但农某就是置之不理。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黄女士自己主动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归还。

烦恼!靖西一女子误转1.5万元给微信好友…… - 靖西网

01

针对这件事,靖西的一位资深律师这样认为——

农某的做法是错误的,黄女士有权要求农某全额返还款项。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依据。

就本事件而言,一方面,该款被误转给农某,意味着农某意外获得了15000元收入,即取得了财产性利益;与之对应,黄女士则失去了15000元,也就是受到财产损害。

02

另一方面,农某所获取的15000元利益,是建立在黄女士的损失之上,没有黄女士的损失自然没有农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再一方面,农某没有获取15000余元转款的合法根据。“合法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中,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依法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合同约定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方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

03

正因为黄女士与农某之间并没有转账给付的法定事由,即黄女士没有向农某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鉴于彼此也未曾有过相关约定,意味着黄女士也没有向农某付款的合同义务。

黄女士之所以会向农某转账,完全是由于“被转账”,也就是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04

就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尽管农某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黄女士自己“主动”给他的,但农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15000元返还给黄女士。

如果农某固执己见,黄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


来自手机版 App客户端V1.0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8-04-25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8-04-25

钱就这么不翼而飞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8-04-25

有钱啊,不看名字就转了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8-04-25

这么简单的事,不当得利不归还是犯法的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8-04-25
一万五块钱也值得这样赖啊。还微信好友先。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8-04-25

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黄女士自己主动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归还。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8-04-25

求她的微信 ~"89NVk"  
并保证 >K$9 (  
假如错转给我 :R+}[|FV  
我一定会还的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8-04-25

不是每个都能像楼上这么好人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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