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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女子不堪前夫骚扰,她决定……
发于2018-07-25 我有话说评论

一年前,靖西女子小娟与前夫离婚时,约定7岁的女儿随小娟共同生活,前夫可以探望。可此后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想当然: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怎样就怎样,根本没有任何节制。有时候甚至还想挤在小娟的床上过夜……此举不仅严重影响了女儿和小娟的正常生活,而且让女儿感到恐惧和厌恶,曾一再强烈要求前夫不要来或者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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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曾想过请求法院判令对前夫的探望加以限制,可有人认为,前夫是爱女心切,不能算错,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抚养子女一方可以限制对方探望的权利,因而小娟不能提起诉讼。小娟不知道这个说法对不对?

昨天,小编受小娟的委托,向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咨询了这个问题。卢律师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小娟前夫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必要限制。鉴于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为给孩子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学习、生活环境,为此也就应当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进行必要合理的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处于良性、有序状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文环境和家庭环境,建立和谐美好的亲情关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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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小娟前夫无节制探望女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女儿和小娟的正常生活,甚至女儿为此感到非常恐惧和厌恶,强烈要求前夫不要来或者少来,即由于物极必反,已经违反了探望的初衷,决定了对其加以限制已经成为必要。

另一方面,小娟可以就限制前夫探望问题提起诉讼。《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中可以看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行为主体、诉讼主体,并不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是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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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如果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就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进行约定,或法院没有就此作出判决,乃至虽然已经判决但因情势变更发生纠纷,都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实际情况,小娟要求对前夫的探望权加以限制,无疑与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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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性是真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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