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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街头群战案审理判决 37人分别被判了刑
发于2015-12-07 我有话说评论

央广网南宁12月6日消息(记者张垒 邓君洋 通讯员郑敏 韦茗胧)2014年9月26日,广西百色市市区发生一起涉枪案件,多人现场开枪互射。网友将视频发到网上,引起全国关注。记者今天从该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已于12月2日审结,37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六年不等。

2014年9月26日,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龙船巷发生一起枪击案。大约20名男子手持枪支,以汽车和楼房为掩护开枪互射。冲突中,无人伤亡,多辆汽车被打得遍体鳞伤。随后,一人投案自首,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缴获双方聚众斗殴时所持的各类枪支共12支(其中被告人卢某福一方上缴枪支10支,被告人邓某丰一方斗殴后丢弃在芭蕉林后被收缴的枪支2支),公安机关在现场还缴获长柄刀3把,砍刀3把。缴获的12支枪经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其中9支枪具有致伤力。所缴获的6把刀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鉴定,均为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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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庭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37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卢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邓某添、莫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持有枪支,其中被告人卢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邓某添非法持有枪支各一支,被告人莫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卢某福、王某明、廖某初、邓某添、莫某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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