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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恶行面前不需要“吃瓜群众”
发于2020-07-30 我有话说评论

新闻速递: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京报:在家暴动辄刺激公众敏感神经,也成了大众关切议题的语境中,此举很难不引发舆论关注:这是首次有地方性法规拟对家暴行为“目击者”的报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相当于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进行了扩充。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本质上也重申了一点:家暴不是家务事。在家暴面前,任何人都不该做袖手旁观的看客,或者轻易转过身去装作没看见。明确家暴“目击者”应报案,的确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调整。这拓宽了人们的义务区间,但无关道义绑架:不论是着眼于反家暴亟须的“社会共治结构”,还是从干预成本、公民道德自觉等角度考虑,要求人们及时介入或举报家暴行为,都谈不上“过分要求”。要求家暴“目击者”应报案,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但这不是将法律泛道德化的乱来,而是拿捏好了“善法”分寸:广东草案修订也是在研判基础上,将“有权”报案修改为了“应当”报案,并非想当然。说到底,反家暴地方立法,家暴防治网络织得越牢越好——只要严守法治框架,多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的“更进一步”也无妨;对于其他地方立法中的好举措,各地也宜见贤思齐、善于对标。像明确路人“见家暴得管”,就颇具范本价值,可资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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